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與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行為,有效防范廉政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本省生態環境系統實際,近日,中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黨組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系統工作人員與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有關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蘇環黨組〔20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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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文件出臺意義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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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明確禁止行為,建立健全報告和回避制度,進一步規范全系統工作人員與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有關行為,有效防范廉政風險。目前,文件處于試行階段,將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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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有哪些明令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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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系統工作人員不得創辦、經營、投資、持股(不包括二級市場買賣情形,下同)第三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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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系統工作人員不得為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指定或推薦第三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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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系統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通過說情、批示、打招呼、強令等形式影響、干預第三方機構正常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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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哪些人需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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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系統全覆蓋,包括所有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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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哪些情形需要報告?通過什么渠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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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指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創辦、經營、投資、持股第三方機構的,實行報告制度。由本人按其干部管理權限主動向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部門報告,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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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正常上班僅領取工資的,是否需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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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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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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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屬創辦、經營、投資、持股第三方機構的,本人不得在該第三方機構所在設區市區域內,從事與該第三方機構有直接業務指導關系的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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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及相當職務職級層次干部的家屬不得在其管轄行政區域內創辦、經營、投資、持股第三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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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若存在回避情形,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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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須主動向單位領導匯報,組織上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進行崗位調整;或者由其家屬主動退出對第三方機構的經營管理和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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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針對辭去公職和退休后的領導干部,有什么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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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的領導干部,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行政區域內的第三方機構兼職(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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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辭去公職或者退休三年后到第三方機構兼職(任職)的領導干部,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第三方機構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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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系統工作人員與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有關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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